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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创新反思互联网金融监管

数据来源: 《金融博览》
发布日期:2019-04-25    浏览次数:512

[ 导读 ]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技术进步带来金融业态的变化,对针对原有金融业态的监管法律形成挑战,这对我们传统的金融监管的思路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有更为积极和整体的应对方式。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迅速,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自2016年以来,国家展开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活动,时至今日,非但没有结束,还愈演愈烈——20186月以来,P2P网贷平台出现了集中“雪崩”的情况。

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样的风险整治运动有什么特点,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的反思。

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突飞猛进

先简单回顾一下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突飞猛进发展的情况。技术进步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相应也会引发商业业态变化,互联网金融就是此类技术进步在金融领域的反映。就好像在步行阶段我们有一套运输的商业模式,等到汽车出现就会有另一套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互联网金融同样如此,它是因人们信息沟通技术的进步而在金融领域产生的新型业态。

当然,因为互联网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还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目前我们还很难预测其最终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总结中国最近这几年互联网金融的业态,我们可将其归结为三大类型: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网络融资。这三大业态是核心业态,都是在中国已经落地且确已产生效果的。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带来的变化,还有待观察,我们暂不予以评论。

1.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即小额支付,这件事传统银行领域本来也能做,但是成本很高,很繁琐。而互联网以及移动智能手机促使互联网支付(我们习惯上说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兴起,以支付宝和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国发展迅速。从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虽然第三方支付的金额不高,但是笔数远远超过了传统支付。

2. 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

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来完成,为什么银行在传统市场上占据了核心地位?是因为其终端或者门店很多,能够接触到最终的消费群体。所以,在传统时代,不管你是保险公司还是信托公司,销售产品都需要与银行合作。而互联网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聚集了大量的消费人群,对其进行产品销售非常方便,成本也非常低。所以,以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产品的销售数额也在突飞猛进。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在网络上销售保险产品,1块钱就可以起卖,这是传统保险销售渠道根本不可想象的。

因此,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各种合法金融产品和不合法金融产品都被放到网络平台上销售,“流量为王”。但实际上,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能够在网络上向公众销售的正规金融产品只有两种,就是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产品。其他即使是合法的金融产品也不能在网上公开销售,比如信托产品、私募产品等,都只能向合格投资者私募,不允许向公众销售。但网络上出现了很多变相销售的模式,例如“团购”:你不允许我向公众销售这些产品,那我就代表投资人购买。此外,各种非法的金融产品也趁机在网络上销售,名曰资产管理。

3. 网络融资

传统的融资模式中,资金闲置方和资金短缺方因为信息不对称,也缺乏沟通渠道,他们之间直接发生融资交易很困难,所以大量的融资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的,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公司等。这种直接融资的困境,使很多国家都很难发展出一个有效、庞大的资本市场。但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互相接触、互相联络的新模式,大幅度降低了人们获取信息和相互沟通信息的成本。在这个模式下,人们之间的点对点融资似乎变得更有可能性。众筹的兴起就代表了这样的趋势,其中最主要的有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两类。借贷型众筹,也就是所谓的P2P,在中国发展得非常迅速,规模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而股权众筹在中国受到了很大限制,目前为止还没有什么发展。

我认为,在中国目前,除了虚拟币之外的互联网金融基本上就是这三大类型,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几乎都可以纳入到这三种类型中来。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治理整顿

1.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态度

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我们简单回顾一下它的历程。

2010年开始,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为此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设置了一个新的牌照,叫第三方支付牌照。这个牌照设置很有意思,目前为止还是一个临时牌照。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置新的行政许可需要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下称“上位法”)。而在2010年,人民银行决定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颁发牌照的时候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是特批的。后来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一些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许可,如果确有必要的,可以作为“临时行政许可”,纳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到目前为止,第三方支付的这个行政许可还是国务院的“临时行政许可”,尽管在此期间监管者已经颁发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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